【中国工商•商会】完善法人治理让商会更好发展
2017-10-23 11:46
民间商会论坛上,焦点关注民间商会法人治理
新形势下,商会建设既要补短板,又要不断注入新内涵。法人治理就是这样一个既需要从理论上深化认识,又需要从实践上加快推进的重要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面临的共同课题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级政府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着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事项,是政府部门职能的延伸和工作抓手,人事、资产、财务都被政府部门主导着,用不着“自主办会”。但随着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这些等靠要的依托风光不再,真正把它们推向了社会化和市场化轨道,让它们真正回归社会组织属性,要靠“自我发展”了。
工商联所属商会长期以来就是企业家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靠的就是“5个自”,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但不容回避的是,一直以来就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健全、持续稳定发展基础薄弱等普遍性问题。尽管中央批准工商联所属商会与工商联不仅不脱钩,而且还要进一步密切组织关系和工作联系,但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归社会组织属性,要靠“自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行业协会商会与工商联所属商会殊途同归。从民间性的要求出发,无论是从政府部门脱了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还是工商联所属商会,都毫无例外要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商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商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今天的商会应该建成现代商会组织,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任何商会组织现代不现代,分野就在于法治还是人治。早在2010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出了要加强对现代商会建设的研究。至今这方面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够,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研究明显跟不上实践推进的步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商会建设的现代化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管理到治理理念的转变,重要的标志就是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商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要协同社会治理,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商会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依法办会是基本要求。商会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利维护作用。
法人治理的由来
笔者认为,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机构,作为社团法人,必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其健康发展。这一要求是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设计而来,借鉴了对企业作为营利组织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律性要求。
在政府文件中引入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对社会组织建设的要求,最早见于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首次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的首要任务,并对法人治理结构内涵展开做了阐述。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提出,要通过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这是对法人治理结构更全面、更具体的规定。
法人治理重在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属于商会的基本建设范畴。商会要按照建设现代社会组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商会成立之初就要从加强自身建设出发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既然是法人治理,商会首先要成为法人主体,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发起成立,在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是依法自治,就要有法可依。据知,行业协会商会法正在反复论证、酝酿制定之中。目前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产权清晰强调的是,商会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能够以自身的财产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权责明确强调的是,要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监事会(监事)制度,还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和保障作用。
从自身建设找问题
一方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制约商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另一方面,与商会自身建设有关的几乎所有问题,都能从法人治理结构上找到病根。
从会员大会来看,一些商会的会员只具有在册意义和统计意义,只是在召开换届大会时通知会员单位参加,通过举手方式或鼓掌方式通过章程审议、通过选举办法审议、选举产生理事,算是行使了会员的权利,选完理事乃至整个届中基本上没有会员的什么事。有的商会打造了展会等服务品牌,每年还会通知会员参会,作为服务会员的平台;有的商会办有会刊、手机报和网站,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会刊和手机报可以发至会员单位,会员可以从网站检索到企业的会员身份。其实,商会大多数的联系和服务只能传递到理事层面,有的商会甚至只是会长和副会长少数人自拉自唱而已。总体上看会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谈不上充分体现,大会作为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徒有虚名。至于会员代表大会更是名不符实,代表怎样产生,参会企业是否具有代表性等都成问题。
从理事会来看,作为商会的执行机构,由于会员基数小,有时替代了会员大会的职能,选完了理事会,没有当选的会员所剩无几,致使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的规模比例失当,结构失调。章程一般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似乎每个商会都能做到,但对具体哪些事项须由理事会决定不知其详。
会长会本是议事决策机构,事实上更多地替代了理事会,成为执行机构。有的商会会长一言堂,副会长发挥作用很有限,更谈不上发挥会员作用。
秘书处作为商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和会长一样是商会的“关键少数”,商会执行力如何,关键看秘书长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目前的问题是很难招聘到合适的秘书长人选,秘书长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工作人员也很难做到专职化,商会内部日常事务处理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各地商会都开始注意监事会建设,但相当数量的商会仍未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人选也不好物色,其监督作用发挥很有限,因而商会运作不规范或出现腐败现象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
抓住机遇补短板
随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走向纵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会建设和其作用发挥,商会组织迎来了蓬勃发展、健康发展的大好机遇。
商会治理结构不完善,归根结底在于商会治理制度不健全,商会制度体系建设总体滞后。因此,补短板要从制度建设入手,要建立健全以商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章程,按制度办事,将制度落到实处。
要完善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就要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关节,即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的性质、职权、原则和相关程序。会员是商会的基石,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和利益。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和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受会员大会委托,列席理事会议或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监督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同样对会员和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是商会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对商会理事会负责。四个关节要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
要建立健全商会党组织,选好党组织书记。推行党组织与会长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党的领导和会长会决策有机结合,从领导机构、工作程序上把党的领导融入商会治理各环节,把党的组织内嵌到商会治理结构中,把党建工作写入章程,从源头上保障商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
要选好配强会长班子,促进民主办会,注重发挥副会长作用,推行会长轮值制,鼓励会员治会,让更多的会员有机会直接参与商会决策和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聘任制,吸引专业管理人才参与商会工作。积极稳妥地实行外部监事制度,适度保持公共利益代表人对商会的监督力度。
工商联要履行好法定职责
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
2017年初,全国工商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四好”商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在所属商会中开展以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商会建设工作,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监事会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积极组建党组织等工作作为“四好”商会的条件提出来,作为商会建设的统一要求。
从2012年以来,全国工商联在直属商会中进行年度考评,把章程等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列为核心权重,把完善法人治理情况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进行考核。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对直属商会的考评工作已逐步走向完善,有力促进了直属商会自身建设水平的提升,对各地的商会工作也起到了探路和标杆作用。
在下一步推动所属商会改革发展进程中,全国工商联要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范制定好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并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制定好商会规章制度范本,使商会工作有章可依;并通过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引导所属商会干有标准、学有榜样,使所属商会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商会建设任重道远,商会要在各级工商联的指导下,从完善法人治理入手,立足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建设成为让党委政府放心、让工商联省心,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社会组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