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各科室:
现将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协议供货、零星采购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完成。采购领导小组由指定项目分管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组)、产品质量科以及相关科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每次采购活动必须按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每个采购流程由组织人事科(纪检组)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章 采购预算制与采购意向公开
第五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党组召开会议决定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六条 强化预算管理。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项目。
第七条 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需要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严格计划管理。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做好产品及项目调查后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办公需求等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 除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含网上直购价)、小额零星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应当提前公开,公开时限不得晚于上报采购计划前30日。
第三章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执行与审核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上报采购申请,交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采购清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由采购人员负责在网上超市直购或竞价采购。
第四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内控规程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公开招标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验收及货款支付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的制定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由办公室汇总采购需求,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进入采购环节。
第二十条 根据中标公示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合同由办公室负责拟定,并经法律顾签字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或党组成员会签后签订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由办公室提出履约验收申请,提交相关会议或各领导会签后,由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局纪检部门组织验收。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验收或者邀请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综合服务平外包和信息系统维护),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经党组会议同意后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和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供支付所需要采购资料,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采购信息公告、合同订立、变更采购方式、答复询质疑、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并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指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至结束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及电子资料等不同媒质載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政府采购档案必须规范完整、内容齐全;(二)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印鉴必须真实有效(三)政府采购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计划、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核准或备案、采购方式变更等前期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各类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答疑等文件资料;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评审过程及报告等文件资料;中标或成交文件资料;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质疑及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除履约验收文件资料外,其他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进行归集,因故不能按期归集的,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履约验收文件资料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后及时归集。跨多个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实施年度归集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零星采购等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可以不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归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形成年度档案总目录。
第三十三条 卷内档案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依次为前期采购文件资料、采购准备文件资料、开标(谈判询价等)文件资料、评审文件资料、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文件资料、其他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卷内档案应当有详细的档案目录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案排列顺序逐项填写;(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根据具体内容自行拟定题目;(三)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四)光盘、磁盘、U盘、图纸、设计效果图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可以以纸质方式进行归集,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归集保存,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归集的,单位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归集所有政府采购档案。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或刻录光盘、磁盘、U盘等方式及时归集。
第三十七条 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任何人都不得将政府采购档案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采购结束之日以履约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履约验收,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日起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