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是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重要支撑,是联系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重要桥梁纽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2024年质量强区工作要点》(内质量强区办发〔2024〕1号)精神,“指导新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全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围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自律意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组织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自律公约
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积极探索行业服务和行业治理的新途径,研究制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自律公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未制定自律公约的,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公约的,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
二、制定研究道德准则
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服务国家需求和社会关切,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三、规范运用行业秩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实施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本行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代表本行业或会员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应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本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加大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探索依法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完善会员信用评价,积极建立诚信会员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会员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同业互相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推动会员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规范自我发展。
五、完善失信举报惩戒制度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立自律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会员严重违反自律公约等失信行为的核实处理。对经核实存在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实行警告、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行政处罚等行业惩戒,有关惩戒情况要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并通过日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向社会披露,加大对会员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行业自律公约的贯彻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旗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规范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把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确保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完善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调研,灵活借鉴。各旗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行业意见,结合行业特点与发展要求,灵活借鉴已经制定出台的行业自律公约,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确保自律公约科学合理、务实可行。
(三)及时公开,加大宣传。各旗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推进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完善工作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自律公约和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推进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可通过媒体、协会商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加强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及行业自律公约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四)责任落实,规范存档。市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请于11月15日前将《行业自律公约》报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各旗县区级行业协会商会将《行业自律公约》报旗县区民政局。各旗县区民政局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