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章程,推进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省民政厅起草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3个章程示范文本,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省民政厅于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9日在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共收到11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1.建议“理事会任期3年或4年”改为“理事会任期4年或5年”。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表述需与现行政策法规一致,缺少依据。
2.建议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中增加“政治方向、政治行为、政治纪律”监督的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表述需与现行政策法规一致,缺少依据。
3.建议明确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的“本基金会”、“慈善组织”表述。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二)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1.建议修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2.建议将“说明”中第三条“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调整为“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在遵循章程范本条款范围内,结合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章程示范文本是为规范统一社会
团体章程而设定的法规性文件,其包括的条款是社会团体章程必要的内容,不能删减,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建议增加“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拒不履行职责时,党组织负责人可召集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在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时,或本会负责人中有损害协会利益时,或党组织认为其他必要情况下,党组织负责人可召集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党组织应依照党的相关规定参与社会团体治理工作,章程范本中不需要进一步明确。
4.建议增加:“秘书处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协会印章、法人证书、所有文件资料应存放于秘书处。”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秘书处是社会团体内设办事机构,
相关制度由社会团体自行制定,章程中不宜体现。
(三)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1.“建议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利于协会的正常运作,但是对个别行业协会来说要求较高,改为“原则上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2.建议“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或是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不符合现行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法规要求。
3.建议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增加“近两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限制条件比较难以判定,不具有适用性。
4.建议“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拥护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原表述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一致。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