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制度体系,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服务行为,对全校各二级单位、教职工、学生及相关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核心制度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第二层级基本制度为重大决策与议事协调制度,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机构运行与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层级重要制度为职能规范与保障运行制度,主要是指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党务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行政管理,以及人、财、物等资源管理的各类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制度。
第四层级执行制度为职责细化与执行落实制度,主要是指为完成各类管理与服务而形成的具体制度。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应及时根据上级规定的变动而制定、修改或废止。
(二)统一性原则。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应协调一致。所有规章制度都应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与上一层级规章制度制定,且应避免相互矛盾。凡不符合学校章程或者不相协调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科学规范学校的各类管理和服务行为,明确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
(四)廉洁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应强化政治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审定、公布,及其解释、修改、废止、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根据上级规定的变动情况与工作实际,经充分论证后,编制下年度规章制度立项计划,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
每份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应对制定的必要性、所依据的上级规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明确规章制度的名称、完成时间等。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统筹全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对各单位上报的立项计划进行评估论证,及时跟踪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在拟完成时间内完成。
立项计划在实际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各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规章制度由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部门职责和学校授权,负责组织起草。
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时,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起草工作,其他单位配合进行。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起草。委托起草的,委托部门对起草文本负责。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机构的意见。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为“章程”“办法”“规定”“规则”“规程”“细则”等,但不能称为“条例”“规章”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标注为“暂行”或“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权利和责任、具体规范、施行日期、解释主体等。
新制定、修改的规章制度,发生需要废止现行全部或部分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在文本中写明。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制度后,应将送审文本稿、起草说明、所依据的上级规定、调研与征求意见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审查。
送审文本稿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送审文本稿的合法性、统一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
(二)符合学校章程和本办法,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送审文本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应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送审文本稿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三)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充分协商的;
(四)应该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或对征求的意见未作处理或说明的;
(五)文本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明显缺陷的。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送审文本稿的规范性审查,主要审查行文、格式、标点等是否规范。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工作部对涉及“三重一大”和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廉洁性原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送审文本稿通过审查的,起草单位按照审定权限提请决策会议审定。
审查意见认为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当修改,再提请审定。
第二十条 根据业务性质与重要程度,规章制度在审查后、提请决策审定前,需经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讨论研究的,应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五章 审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同层级的规章制度,其审定权限属于不同机构。
第一层级的核准权限属于教育部;
第二层级的审定权限属于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
第三层级的审定权限属于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
(三)第四层级的审定权限属于分管校领导或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
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规章制度,应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公布;原则通过但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再予以公布;未通过的,退回起草单位。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释:
(一)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二)规章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审定通过它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
规章制度的解释,应按照制定程序,经审定批准后公布生效。经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的程序,适用制定程序。
“暂行”或“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在两年内总结情况,决定继续施行的,取消“暂行”或“试行”,重新公布;决定停止施行的,应及时废止。
第七章 备案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各层级的规章制度,每年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汇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清理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配合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或管理规范,由各单位参照此办法制定,部长(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内部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