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推进天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化、精细化、多元化、专业化水平,现将《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社会团体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参照落实。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docx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章程及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 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以指导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作为换届选举机构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
理事会可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且为单数。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涉及行业治理的内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会长或理事长(以下简称会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下简称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监事长、监事建议候选人。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章程草案及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换届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具体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予以公示。
第十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15日确定《会员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 原则上,会员少于100(含)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100个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人数规模过大的社会团体,可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自主选择适当方式明确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
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会员代表名额与推举来源,会员根据理事会确定的会员代表名额和推举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15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五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理事会推荐、党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一般按照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比例配置。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
理事人数低于5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社会团体负责人换届应与党组织负责人换届同步进行。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两种方式产生。聘任制秘书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不具备理事资格的聘任制秘书长,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社会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的,其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会长因故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章程应明确选任制秘书长或特定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明确法定代表人与会长的职责分工,二者不存在委托关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政治审核通过后,方可公示。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公示的《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六章 换届审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可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换届大会召开之月;社会团体亦可以本届期内的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作为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的,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需注明明确审计结论,审计期自法定代表人任期起至下一届换届大会召开之月。
第七章 文件审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材料: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政治审核材料;
(三)《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
(四) 《换届大会议程(草案)》;
(五) 《换届审计报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工作报告(草案)》《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部兼职报批材料;
(七)《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八)拟制选票票样;
(九)《章程(草案)》《新旧章程对比表》;
(十)《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十一)其他与换届大会有关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九条 换届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前,社会团体党组织要进行集体讨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建引领责任,定期与社会团体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和恳谈,全面参与社会团体换届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社会团体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第八章 材料报审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按照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要求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社会团体拟在换届程序中修订现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会员入会条件、负责人任职条件中关于从业资格、行业影响力等条款的,应在会前将《章程(草案)》《新旧章程对比表》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将审议通过后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前,按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开展政治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将审批通过后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做好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
第九章 选举准备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 印制选票。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最少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五条 委托投票。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投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制作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要便于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票箱应大小适中,以便于投票和选举工作人员搬动为宜。
第三十七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提名后,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划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会场应有会标。会场应设置好票箱,便于排队领票、划票、投票,保证投票选举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音像记录设备、国歌播放设备、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四十条 确定主持人。大会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十章 换届选举
第四十一条 换届选举一般包括确定有效、审议表决、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等流程,应按照顺序开展换届选举。
第一节 确定有效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应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
主持人应向大会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
第二节 审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大会应就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办法》等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大会表决有关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介绍章程修改情况,表决《章程(草案)》。
(五)审议表决《选举办法》及会费标准,确定并公布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四条 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一般为举手表决。审议表决要由主持人当场询问和宣布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情况。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方为有效通过。表决不通过的,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选举。
第三节 选举投票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中选举理事、监事工作由总监票人主持。总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会场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理事会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鼓励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采取差额方式选举的,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社会团体也可以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和负责人。采取大会直接选举的,其选举过程参照换届选举大会的选举过程进行。
第四十七条 理事、监事选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
(六)投票。有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宣布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其是否有效。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四十八条 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主持人由新一届理事会推选产生,监事列席,选举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会议召开,报告应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际出席理事人数,宣布实际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三)宣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册,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和候选人情况。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照大会选举的程序)。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选举的会长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应在大会复会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五)表决通过实行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如涉及此内容)。
(六)表决通过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涉及此内容)。
(七)表决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召开前,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参照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第四节 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条 宣布会长(行业协会商会为会长候选人)、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五十一条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举行的再次投票选举。
出现另行选举情况时,应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另行选举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其对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另行选举。
第五十二条 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人或多人谁当选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仍为得票相等的两人或多人。另行选举的选票,应以姓名笔画为序,选票上不再留另选他人的空格。
第五十三条 为补充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应根据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其选票要留出空格,供另选他人之用。
第五十四条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换届选举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也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五十五条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和行为人的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致使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的过程。重新选举的几种情况: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候选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人选审核工作。
第五十七条 某一或多个拟任负责人候选人未当选理事,或其他非拟任负责人候选人的理事选票超过三分之二,可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直接认定选举结果,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从新当选理事中重新推选新的负责人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事先履行征求意见或审核程序。
第五十八条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的选票应与前次选举的选票做明显颜色或样式上的区分。
第五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中遇突发事件,应暂停会议并依法维护会场秩序,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主持下进行调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党建领导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通过仲裁,依法解决纠纷。
(三)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一章 备案登记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30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以下材料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 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二)《章程(草案)》《新旧章程对比表》;
(三)《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材料;
(五)其他文件材料。
《会员名册》《理事会名册》《常务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应按照《天津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六十二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十三条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社会团体未按时换届且未履行延期程序,当年年检结论按照基本合格议定。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问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后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在换届过程中执行本指引的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