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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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5:41

    一、县政府办公室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国家、省、市及县委等上级部门发送县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研究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实施及跟踪督办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县政府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五)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统筹、协调和处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七)做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指导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

  (八)按照上级政策部署,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

  (九)负责县政府的接待、后勤管理工作,协调县政府领导的日常社会活动,为县政府领导服务。

  (十)受县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县政府机关的国有资产。

  (十一)督促、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

  (十二)承担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机关事务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等行政职责。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便民化工作。

  (十四)承担机关效能建设管理行政职责。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发展改革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对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对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指导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产业发展方向,部署产业发展的重大任务,督促检查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分析全县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等运行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县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对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

  (六)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权限内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对策措施;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受理招投标违规的投诉和查处违规招投标违法行为。

  (七)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提出全县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对策措施建议。

  (九)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县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措施。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订全县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二)研究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布局,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政策措施。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工代赈政策,研究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加快发展民族经济的对策、协调民族地区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六)按规定关注辖区内民生工程、民生价格;依法查处和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十七)承担原县商务和粮食局的粮食管理职责。

  (十八)承担县民政局、原县商务和粮食局等机构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便民化工作。

  (十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3.各类投资基金。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县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级行业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5.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三、县经信科技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工业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拟订我县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工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工业节能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实施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拟订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三)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推进创新创业、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招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引进管理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工业经济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工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监测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原材料等生产要素和重要物资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铁路运输紧急调度工作;参与协调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信贷、土地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申报和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

  (八)负责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转报全县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参与全县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指导工业企业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督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经济重大示范项目和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对全县工业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工业节能环保、机械制造、太阳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上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全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的协调;组织、协调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制定并推动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非公有制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布局结构等优化调整,引导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参与重点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牵头实施县政府确定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推进和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指导和帮助项目业主依法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无线电管理的有关事项。

  (十四)牵头建立全县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算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十五)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在米易的国家、省(部)、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六)组织推进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科技支撑计划,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计划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科技发展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等科技评奖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十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科技服务民生工作。拟订科学普及科学传播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八)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二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政策等法规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牵头负责食盐应急供应工作。

  (二十二)联系工业、信息化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和工业行业职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工程系列初级技术职称评定和中级技术职称的转报工作。

  (二十三)拟订科技对外交流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负责有关科技博览展会参展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围绕贯彻实施工业发展、“两化融合”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支持服务工业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激励政策,统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工作。

  2.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产业政策,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2.与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烟草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四、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五、县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负责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

  (四)组织实施县公安局系统的侦查工作,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县的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处置县域内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六)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组织开展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米居留、旅行、就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八)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开展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开展机动车辆(拖拉机除外)、驾驶人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开展县域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十)防范、处置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对恐怖活动的情报收集、防范、侦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十三)负责来米中央和省、市领导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实施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负责县公安局指挥系统、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十五)拟订县公安局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局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全局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拟定全局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全局党风廉政、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信访工作;监督全局警察和内设单位的执法活动;查处全局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按照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

  (十八)领导全县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米易消防大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指导县森林公安局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二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民政局

  米易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制定和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管理中央、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县民政局应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县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不再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管理职责。上述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县民政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米易县行政区划图。

  七、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八、县财政局

  米易县财政局(简称县财政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米易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县金融办)牌子。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政府、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县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县属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转让工作,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产及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办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四)负责联系协调全县金融机构,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交流,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县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与乡镇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县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参与提出关税政策建议。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县政府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县政府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各类投资基金。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县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级行业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县财政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县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障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支付、保障和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贯彻执行,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监督乡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七)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核发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一书三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改革。县基层国土资源所不再承担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职责,县矿业监察队不再承担矿产品开采、运输的监督检查执法等职责,上述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县林业局

  米易县林业局(简称县林业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指导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监督木材的经营加工。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土地调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发展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质、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全县森林草原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组织建设,建立专兼职结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基层森林扑火队伍。加强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管理,在每年12月至次年5月高火险期内集中驻训、强化演练、野外巡护、火源管理,一旦有火情灭小灭早。

  (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米易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不再承担森林病虫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县林业产业服务站(县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站、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不再承担林业发展规划、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基层木材检查站管理等职责,相关职责交由县林业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八)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未达到林业火灾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牵头灾损评估等工作,一旦火灾达到本级应急响应最低条件,第一时间提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发布灾情信息,协调做好火场应急保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组织指导受火灾影响群众临时安置、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3.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有关地方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三)贯彻执行全县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政策;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四)负责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我县重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乡(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责任。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材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参与管理建筑业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险统筹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行业标准定额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案、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材成本定额、建设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国有土地所有权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推进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牵头研究拟订全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技术发展的政策、方针;指导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研究制定我县建筑技术发展的措施,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负责系统内科研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材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数据化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牵头拟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拟订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创新和示范工作。

  (十二)指导行业职工队伍技术、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工程规划、工程建设相关行政规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四)承担原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十五)承担原县政府办公室的人民防空职责。

  (十六)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供排水的管理职责和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供排水的运行维护职责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关于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划转。

  1.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房地产管理所承担的全县房地产业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责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2.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责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3.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建筑行业服务站承担的建筑行业管理等行政职责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4.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米易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等行政职责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交通运输行业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战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二)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危险货物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承担原县农牧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县农牧局水产站(县渔业船舶检验站、县水生动物检疫所)承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指导等职责由运输管理股承担,渔船检验职责由县地方海事处承担。

  (十)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原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县交通战备办公室撤销后,其职责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

  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承担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由相关内设股室承担,具体是:

  1.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承担的全县农村公路规划、计划

  等管理职责,由规划建设股承担。

  2.县地方海事处(县船舶检验处、县航务管理处)承担的水路运输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舶监督管理以及港口、航道建设、养护监督管理等职责,分别由运输管理股、公路水路管理股承担。

  3.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承担的道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及全县公路行政审批等职责,分别由法规安全股、公路水路管理股承担。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水利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务、渔业、水土保持、地方水电行政管理的制度建设,拟订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重要水务规划,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务、渔业、水土保持、地方水电等方面的论证工作。

  (二)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兼顾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

  (四)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含自备水源)。

  (五)指导全县水务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监管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县级水务资产,指导水务行业国有资产的业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务、渔业、水土保持、地方水电基本建设的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督。

  (七)负责组织实施水务、渔业、水土保持、地方水电的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调处全县重大水事、渔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监测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产渔政工作。负责全县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协调仲裁渔事纠纷,查处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指导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地方水电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江河的综合开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及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对占用河道、河堤通道设施(包括临时设施)等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水务发展和水务行业劳动保护、科技推广、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六)负责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十七)负责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关于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划转。

  1.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农村供水总站承担的农村供水管理等行政职能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2.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承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3.将所属事业单位米易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承担的水利工程管理等行政职能划归局机关,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二)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县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

  米易县农业农村局(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组织起草全县“三农”有关政策。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组织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县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制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制定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制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落实对外援助政策,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编制全县烟叶种植规划方案,督促检查烟叶种植方案贯彻落实。协调烟草工业、商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县级烟草扶持项目。

  (十七)负责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县本级办理的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八)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九)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渔政管理站不再承担渔政渔港、网具监督、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管理、渔事纠纷处理职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再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县植物检疫站(县植保植检站)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县农村经营管理站不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督执行管理职责,县种子管理站不再承担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县农机监理站不再承担农机管理、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和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县农牧局水产站(县水生动物检疫所)不再承担水生动物防疫、鱼饲料、鱼药质量监测职责,县现代农业推进办公室不再承担农业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不再承担农产品质量管理职责,县烤烟生产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烤烟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政职责交由县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烟草工业发展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县经合商务局

  米易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简称县经合商务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经合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合作和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合作和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投资促进、博览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参与起草有关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县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投资促进工作。起草有关投资促进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县委、县政府投资促进工作部署。负责全县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县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三)承担全县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县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与推进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承担推动我县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合作有关工作。

  (六)推动全县博览、会展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全县博览、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以米易县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博览、会展活动。

  (七)参与拟订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全县服务业运行发展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八)贯彻执行国内贸易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履行市场综合治理和监管职责,开展商贸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承担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牵头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规范商业信用支付行为。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市场体系建设方针政策,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区域城乡市场协调发展,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组织实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

  (十)负责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分析。负责组织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负责重要商品流通管理及行业协调,承担“菜篮子”商品供应、茧丝绸流通等协调工作。拟订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及政策。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拍卖、直销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统筹商务流通与消费促进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全县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参与制定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培训、统计和评价体系。推进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培育重点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和企业,支持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指导全县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全县进出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加工贸易管理和服务。指导全县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管理技术贸易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境外贸易和国内涉外贸易促进活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县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和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动全县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县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高水平举办县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全县博览事业快速发展。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作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的县商务和粮食局不再承担商务、服务业管理职责。上述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县经合商务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经合商务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经合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合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3.药品流通管理。县经合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级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拟订县级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七、县文广旅局

  米易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广旅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文广旅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

  (二)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宣传推广,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与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全龄、全时旅游。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事业,推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作品,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及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和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六)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文物安全,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监督管理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推进全县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八)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内容进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推进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建设。

  (九)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协调推动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优化广播电视资源配置。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功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阳光康养目的地”、打造区域文化高地。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作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的县旅游局不再承担全县旅游产业开发规划、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县文化馆(县文物管理所)不再承担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职责。上述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县文广旅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广旅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十八、县卫生健康局

  米易县卫生健康局(简称县卫健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县卫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政策与技术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牵头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依照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参与开展检疫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八)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县红十字会的业务工作。

  (十)指导全县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予以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中医药工作。

  (十二)负责县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健康攀枝花和健康米易发展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卫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提高健康意识,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卫生健康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高质量健康服务基地和中医药强县;更加注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持续性,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九、县退役军人局

  米易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县退役军人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协调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例。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贯彻落实、表彰、优抚安置、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征兵及维稳管理职责,上述相关职责交由县退役军人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米易县应急管理局(简称县应急管理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米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办)牌子。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拟订全县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文件,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防震减灾、应急体系建设、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工业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导、考核工作。

  (四)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

  (五)拟订煤炭产业发展计划、准入条件等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核、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煤炭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和利用。推进煤炭体制改革。

  (六)承担权限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地质勘探、石油(气)开采等工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指导、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属在我县辖区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九)按照中央、省、市、县的规划,牵头建设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统一协调全县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县人民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十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地震综合防御对策。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趋势预测意见。组织开展震情跟踪、日常分析预报和重大地震异常的核实上报工作。管理全县地方地震监测台网和观测台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划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六)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八)开展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九)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二十)负责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再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职责,县应急工作办公室不再承担全县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工作职责。上述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4.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生产、经营环节)方面的分工。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管;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5.在消防救援、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方面的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二十一、县审计局

  米易县审计局(简称县审计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二十二、县市场监管局

  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米易县知识产权局(简称县知识产权局)、米易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安办)牌子。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协助县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三)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协助开展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维权和个私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监督和安全应急管理。承担全县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参与省、市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推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指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服务促进工作,负责组织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产业政策,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级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拟订县级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十三、县统计局

  根据《中共米易县委 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米易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委发〔2010〕10号),设立米易县统计局(简称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米易县机构改革方案》(米委发〔2019〕2号)和《关于〈米易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米机改〔2019〕2号)进行职责调整后,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乡(镇)、县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搜集、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运行、社会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统一管理全县普查经费、统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统计局国有资产,协助管理乡(镇)统计站统计干部,承办统计从业资格及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有关工作。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统计资料搜集、统计数据处理、统计信息的传输及统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指导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便民化工作。

  (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县乡村振兴局

  县乡村振兴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具体职能待“三定”方案确定后公布。

  二十五、县信访局

  根据《米易县机构改革方案》(米委发〔2019〕2号)和《关于〈米易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米机改〔2019〕2号)文件要求,县信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县内外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的落实情况;向乡、 镇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协调处理跨乡镇和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群众集体到县委、县政府的上访事项;指导、协调乡、 镇和部门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四)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总结推广乡镇和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事件。

  (五)了解并掌握全县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 指导信访干部培训工作;改善信访工作办公条件,逐步实现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六)负责全县信访目标管理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建议表彰信访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负责全县信访信息的编辑和报送工作。

  (八)承担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机关信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承担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批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六、县医保局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保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省、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六)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及相关联的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规定。

  (七)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全县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推进“一站式服务”机制。

  (八)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省、市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要求,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九)推进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组织实施基金支付管理办法,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十)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米易县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开展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三)组织拟订县本级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警察)的医疗保障政策,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革命工作和厅级干部、县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政策。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责,相关职责交由县医保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国家税务总局米易县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生育、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等方面加强协调,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

  二十七、县行政审批局

  米易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米易站点等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对乡镇便民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推进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进驻部门(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审核进驻政务服务事项,对部门(单位)独立设置的办事大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按照省、市、县部署和要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七)负责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努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举措,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政务服务指导中心不再承担政务服务窗口指导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职责。上述相关行政职责交由县行政审批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

  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职责方面与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招投标项目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方面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二十八、县综合执法局

  米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综合执法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简称县城管局)牌子。

  县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并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管理标准、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根据省、市、县部署和要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各乡镇的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

  (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建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城市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有关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桥涵、隧洞、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事权内建城区城市主干道、城市主干道桥涵、隧洞、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督促和检查。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主干道道路两侧的行道树及其附属公共绿地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权限内园林绿化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燃气行业综合管理工作。拟订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燃气经营单位落实行业规范、标准。监督指导燃气工程建设及备案工作。

  (八)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九)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城市管理维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

  (十)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综合验收。

  (十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根据“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推动“最多跑一次”“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事项取得重大突破。参与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最大限度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性。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办理流程,让办事更便捷、服务更优质。以审批智能化、服务自助化、办事移动化为重点,整合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实

  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加快水、气等服务领域改革,引入社会竞争,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解决办事手续繁、效率低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压缩办水办气时间,推动取消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

  2.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划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职权划转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实施的,以政府公告为准执行。

  3.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的县城管局不再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相关行政职能交由县综合执法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四)行政处罚权划转后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不变,继续履行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监测、违法行政发现等行政管理职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时将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实现末端执法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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