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并于1978年设立了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现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仲裁院的主席。
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仲裁庭组成后,一般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但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仲裁。它是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