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侵犯“个人信息”说“不”!3.15曝光的“万店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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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51

  3月17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万店掌等企业涉嫌侵害公益的线索,苏州检察机关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就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立案公益诉讼并展开调查。

  “万店掌”到底是一家怎么样的企业?

  企查查APP显示,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为周圣强,据介绍,万店掌是一个门店远程监督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商户提供远程视频巡店、客流统计、热点分析等服务。

  企查查融资信息显示,公司目前已经历两轮融资,融资金额达9500万人民币,投资方包括德同资本、远海明华、苏高新创投、金沙江创投等。2017年,该公司曾被处以2391.81元罚款。

  企查查APP显示,3·15晚会曝光的悠络客是一家新零售新门店人工智能服务商,隶属于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为沈修平,注册资本794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

  3月9日,该公司公开“一种基于人脸人形的精准客流统计系统、方法及其装置”,公开号为CN112464843A,企查查专利摘要显示,该专利通过分析人形的轨迹及其人体姿态,判断人员是否进店,是否过店。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人脸识别相关企业7404家,湖南省以3558家位列第一,广东、江苏紧随其后。相关企业注册量已连续三年突破1000家,其中2020年全年新注册1518家。此外,我国人脸识别相关专利目前共1.37万件(包含发明申请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约有8600多件,占比近63%。此外,人脸识别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有1.83万件,近年来各类人脸识别系统层出不穷。

  调查进展如何?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万店掌提供带有人脸识别技术的监控摄像头,这些摄像头被用到普通的商家门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这些摄像头抓取,并且录入到后台中。

  3月15日晚间,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称:“万店掌团队已连夜成立专项组,紧急开展自查,对此事给用户和社会造成的困惑,我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万店掌致力用最新科技为社会提高效率,为零售实体经济提供服务。我们对数据安全高度重视,并持续为此而投入。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进度,并衷心接受政府、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据央视财经消息,涉事摄像头的单价在六七百元左右,跟一般监控摄像头的区别就在于它可以配合后台软件实现客流统计。该企业负责人称,原本企业设计了提示,在跟客户签署合同的时候,告知过需要张贴提示,但是在后期并未做到充分的检查。目前市场上已经投放的设备数量在两三千左右,积累了超过300万人脸ID,已经连夜全部清除。

  3月16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重点查阅了该公司与科勒公司之间的商务合同等资料,查封了涉案的600余件库存产品。

  3月16日,万店掌创始人兼CEO周圣强表示,所有曝光产品已经全部下架,然后集中进行整改。搜集到的违规图片全部进行清除;做完现场张贴的充分告知的标签。

  3月17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万店掌等企业涉嫌侵害公益的线索,苏州检察机关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就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立案公益诉讼并展开调查。

  侵犯个人信息 万店掌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显然,根据315晚会曝光的情况来看,万店掌及科勒卫浴采集顾客人脸信息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召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家企业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方属于不特定的公众,对于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云开告诉记者。

  那么,他们到底违反了哪些法条呢?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知情同意、目的明确、限制利用、安全等原则,违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所以,人脸信息作为受《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重要权益,除为公共安全或经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形,不得被违法收集利用。”叶云开表示,“所以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王军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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