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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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3 01:38

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公平函[2005]第16号

  为更好地维护应诉企业利益,规范反倾销应诉组织工作,更好地发挥商会等中介组织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作用,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请参照做好应诉组织工作:
  

  一、关于预警工作
  1.商会应根据国内外海关数据、国内外产业和市场等资料,对我出口重点产品进行跟踪,制作预警分析报告。
  2.商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关注、收集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的预警信息,并负有核实、整理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报告。
  3.在接到可靠的预警信息后,商会应在网站上公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产业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涉案企业。
  4.必要时,商会可以组织预警通报会,对企业进行反倾销知识培训并做动员工作,可以安排在主产区进行,以保证覆盖面。


  二、关于应诉动员会
  1.商会在接到国外反倾销立案的消息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产业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涉案企业,并于5个工作日内召开应诉动员会,邀请以上单位参会。
  2.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应诉动员会可以安排在主产区召开,主办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向企业收取费用。
  3.商会应在应诉动员会上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指导企业如何选聘律师和进行有效应诉,并可就反倾销基本知识进行培训。应诉动员会应保证公开、公平、透明,与应诉工作相关的各利益方均有参加应诉动员会的权利。
  4.应诉动员会应邀请律师代表参加,企业有自主选聘律师的权利,商会不得干涉。商会应建立律师资料库,并可制定公开的规范,包括律师自荐材料的统一格式,商会负责审核律师材料,指导律师公平地参加选聘工作,确保企业获得律师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积极配合商会组织应诉工作的律师,商会可取消其参加选聘的资格。商会可在应诉动员会上或会后了解企业应诉及选聘律师的意向,做好协调和统计工作。


  三、关于行业无损害抗辩
  1.商会应积极组织行业无损害抗辩工作,积极动员涉案企业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
  2.聘请无损害抗辩代理律师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应诉企业的意见与要求。
  3.在征求应诉企业、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商会应做出详细的无损害抗辩策略及工作计划,并通报商务部。
  4.无损害代理协议可由企业授权商会与代理律所签订,无损害代理费用可由商会向应诉企业直接收取,然后转交代理律师事务所。
  5.商会应广泛联络国外进口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组织,积极争取其支持,发动他们游说调查国政府,说明对我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不符合其整体利益。


  四、关于听证会
  1.对于大案要案,商会可组团赴国外参加听证会,会前制定好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出商会独立的行业抗辩意见。
  2.商会在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之前,应通知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商会可以邀请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指导。
  3.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商会应认真总结听证会情况,分析调查机关对该案的态度,及时通报商务部。


  五、关于信息交流机制
  1.在不损害涉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商会应及时将预警信息、立案信息、披露信息、裁决信息等重要信息通知涉案企业及主产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2.商会应及时统计企业应诉情况及代理律师情况,通知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应诉企业名单及代理律师名单报商务部。
  3.商会对外提交重大抗辩材料应事先征求企业、律师的意见,同时抄报商务部。
  4.商会应积极收集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的意见与要求,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做好答复与解释工作。
  5.商会应在应诉每一重大阶段(如:提交市场经济或分别待遇问卷、抽样决定、核查、市场经济裁决、分别待遇裁决、初裁、终裁披露等)结束之后,召开律师座谈会,了解企业和律师的想法,掌握应诉进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报商务部进行对外交涉和对内协调。
  6.在国外调查机构做出初裁或最终裁决后,商会应及时评估裁决对我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报商务部。
  7.对于国外调查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和调查方法,商会可向商务部提出政府交涉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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