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4]17号)精神,为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县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农安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县政府机构职能转变
县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力争3年到5年完成。
(一)2014年工作任务(共14项)
1、制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进行机构改革中涉及部门的职责调整工作。(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县民政局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4、认真做好国家、省和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暂停执行一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县法制办牵头,会同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积极和市衔接,做好食药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接收工作。(县编办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6、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县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县人社局负责)
8、根据国家、省和市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意见,做好承接工作;贯彻上级并制定完善县级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9、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县法制办会同县编办负责)
10、根据国家和省、市下放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实际情况,做好我县的承接工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1、积极探索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各主管部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13、县政府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改进社会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制度规范等),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
14、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残、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2015年—2017年工作任务(共31项)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农业局、县编办牵头,会同县水利局、县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编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
3、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县民政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调整理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县编办负责)
5、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工作站整合。(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6、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本部门职责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相关部门会同县编办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适时明确我县房产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整合问题。(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根据国家和省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职责的意见,明确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问题。(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根据县政府决定取消(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需要,提出地方性管理规范的建议。(县法制办负责)
10、根据国家出台的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我县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县法制办负责)
11、按照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意见,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县民政局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12、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县发改局、县民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13、研究推进县政府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制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县编办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14、贯彻落实好国家修订后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县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取消县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承担此项评价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县法制办统筹审核审定)
16、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县发改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8、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根据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表码制度,抓好我县的落实工作。(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根据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县的落实工作。(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1、组织落实好国家新出台或修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等,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县法制办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2、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3、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察。(县法制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24、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分别负责)
25、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配合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县发改局、县地税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26、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7、发布新修订的县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县发改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28、基本完成取消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9、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县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0、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31、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县政府机构职责体系。(县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政府机构改革
县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界定部门职责,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能。
(一)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
1、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卫生局的职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原县卫生局、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编制及人员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县卫生局、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县农业局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编制及人员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3、将县民族宗教局的职责划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挂县民族宗教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民族宗教局。
4、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县经济局更名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县中小企业发展局、县经济技术合作局牌子。
(二)“三定”规定的相关工作
1、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机构改革整合组建部门须按本实施意见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包括事业单位调整、部门职责分工等)。
(2)部门职责确定。坚持“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确定;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规范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调整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业务科(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的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整合组建部门根据职责任务重新确定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科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省、市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数不超过改革前两个部门内设机构总数(扣除重叠机构)。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科(室)数额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4(综合类科室数额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1/4)。原则上不设置2名(含2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4)人员编制配备。改革后部门的人员编制,遵循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部门职责任务结合实际重新核定。跨部门调整职责的,遵循“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
(5)领导职数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1正2副核定,工作任务较重或原为实体性机构整合并加挂牌子的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省里另有规定增核领导职数的,比照办理。设置系统党委的部门增核1名纪委书记职数。各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实行上限管理,其总额不超过本部门行政编制扣除部门领导职数总数的40%。机关纪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领导职数的,逐步消化解决。
2、“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农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
(2)部门就提出的“三定”规定初步意见与县编办沟通并基本达成一致后,由部门正式制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送审稿),并由分管县领导审阅后,报送县编办。
(3)县编办就各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送审稿)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编委审定批准。
(4)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
3、“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1)做好“三定”规定的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要求,按规定组建内设机构、划分科室职责分工、调整配备人员。要结合“三定”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协调内部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报送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档案局等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办公用房、车辆、固定资产、设备装备、财务经费 、业务档案、保密资料、印鉴划转处理等相关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负责有关人员划转调动、人员档案交接、人员身份认定等相关协调工作;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有关纪律监督、行政监察、资产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4)组织检查验收。各部门改革实施工作结束后,要向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委、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对实现农安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新组建部门和任务分工中确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确保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明改革纪律。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干部职工端正态度增强改革意识,努力形成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