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13 01:39

案例作为司法产品,是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的晴雨表,承载着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裁量,也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期待。此次发布会配套发布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执行等案件,涉及诉前、诉中、诉后各环节。并从聚焦企业家放心投资,化解民企纠纷有速度;聚焦企业家安心经营,维护民企权益有力度;聚焦企业家专心创业,保障民企治理有精度;聚焦企业家用心发展,守护民企存续有温度等四个方面回应民营企业急难愁盼。旨在以生动鲜活的故事回应社会关切,集中展示全市法院能动司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

目 录

一、某园区管委会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三、某进出口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某规划设计公司与某旅游公司合同纠纷案

五、某工程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六、赵某与某机械制造公司股东知情权等与公司有关的系列纠纷案

七、某建设公司破产和解案

八、某新能源公司申请强制腾退土地案

九、某设备公司申请强制腾让厂房案

十、某能源公司与某重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某园区管委会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市场化解纷、商业纠纷调解中心

【案情简介】

某电子科技公司系设立于某园区的一家台商独资企业,年纳税金额可达千万元。该公司设立时与属地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对优惠政策适用及租金标准产生分歧,引发纠纷。后该园区管委会寻求司法帮助,并希望以非诉讼方式化解这起投资纠纷。

【处理结果】

鉴于投资纠纷涉及协议性质及效力认定,专业性较强,案涉金额较大,且当事人明确提出非诉解纷需求,宝应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用与司法局、工商联、仲裁委共同搭建的市场化解纷机制,将案件推送至四方共同设立的商业纠纷调解中心。双方选定具有企业经管经验且处理过类似纠纷的商会驻中心特邀调解员(兼职仲裁员)参与调解,并由法院、仲裁委派员全程跟踪指导。特邀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分享了此前处理类似投资纠纷的经历,并针对性地提出化解建议,法官结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帮助双方预判诉讼风险。最终,经过多次合力协商,双方对投资方式、厂房修缮、优惠政策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仲裁调解协议,该纠纷耗时28天圆满化解,调解费用也仅为同类案件诉讼费用的10%。

【典型意义】

宝应法院聚焦“市场化、专业化、便利化”解纷目标,与司法局、工商联、仲裁委联合签订《协同推进“双轨并行”市场化解纷工作的协议》,明确市场化解纷工作的衔接机制、责任分工,建立与解纷主体专业能力、调解服务付出相匹配的收费机制,为商业纠纷调解注入新动能,并在牵头设立的宝应县商业纠纷调解中心逐步引入市场化解纷力量,充分释放商会(行会)成员、仲裁员以及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通过细分纠纷类型、公示调解专长,探索阶段式、差异化收费标准,既提升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针对性,又充分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实现解纷市场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双赢共赢。

案例二: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旅游度假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2021年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费用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同时,采取虚报工程费、截留业务费、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主动退回已侵占的公司资金,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资金是民营企业的血液,是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损害了企业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本案中,仪征法院坚决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在张某具有退赔、认罪悔罪等情节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该案彰显人民法院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为助力民营企业行稳致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三:某进出口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柔性解纷

【案情简介】

某设备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购买钢材,含税总价为397万余元,后因设备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进出口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及违约损失,并申请对设备公司财产进行保全。诉讼过程中,设备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且双方对尚欠货款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仅就逾期违约金数额存在分歧。

【处理结果】

邗江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设备公司运行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足,不存在经营状况不佳或其他需要财产保全的紧迫情形,且在诉讼过程中设备公司已积极履行支付相应货款义务,若采取保全措施势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遂向进出口公司释法说理,告知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并就双方分歧点组织多轮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两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护措施。在涉企纠纷中,企业银行账户往往会成为财产保全对象,而企业银行账户又是业务往来、银行贷款、保持资金链的重要渠道,一旦保全很有可能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因此法院应当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本案中,邗江法院在注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有效避免了因保全措施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四:某规划设计公司与某旅游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规制拖欠企业账款、平等保护

【案情简介】

某规划设计公司与某旅游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建并运营国家湿地公园的合同,约定运营管理期限15年。后该规划设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与旅游公司协商终止上述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书》,由共同委托的审计单位于交接后3个月内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旅游公司迟迟未能提供结算审核报告,导致审计公司工作停滞,无法出具审计报告。规划设计公司因未能及时获偿,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该案经广陵法院一审、扬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双方终止合作协议后,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旅游公司迟迟未提供结算审核报告,拖延审计,应视为阻止付款条件成就,遂判决旅游公司给付规划设计公司84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国务院《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指出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更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好转,作为国企央企在市场经济中更需要发挥好带头偿还示范作用。本案中,某规划设计公司系民营企业,某旅游公司系国有企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旅游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拖延审计、核减账款。扬州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认定旅游公司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某工程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联动解纷、投资环境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深交所主板A股上市公司,2022年10月,该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达成项目合作协议,总投资额超50亿元,全部达产后预计年产值70亿元。项目推进期间,因在建厂房与前期承建方某工程公司存在纠纷,工程公司遂对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达1.4亿余元,并对科技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该项目建设面临停摆等重大风险。

【处理结果】

高邮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联动扬州中院,深入分析研判案情,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立案当天即会同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约见当事人,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仅历时27天即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既确保了纠纷妥善化解,更保障案涉重大项目顺利推进。为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高邮法院设立司法服务专员,密切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针对项目推进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典型意义】

在涉企纠纷办理中扬州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及时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诉讼给涉案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本案中,为避免涉诉信息披露给地方重点项目平稳推进带来负面影响,两级法院协同联动,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投资环境,项目投资方对扬州法治化营商环境予以高度评价。

案例六:赵某与某机械制造公司股东知情权等与公司有关的系列纠纷案

【关键词】

并案化解公司僵局、公司治理

【案情简介】

某机械制造公司系由赵某等五名股东设立,后赵某等三名股东分别以自己名义参与设立了其他四家公司,而该四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机械制造公司存在交叉,属于实质性竞争关系。在后期经营中,赵某等三名股东先后多次向江都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股东出资、公司解散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数十起。

【处理结果】

江都法院经审理发现,上述系列案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股东对于个人实控公司利益的矛盾,分案处理并不能够实际解决各方矛盾。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全面深入细致了解各方诉求,解开股东心结,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

【典型意义】

面对公司僵局,公司的正常经营、商业信誉均会受到影响,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均会面临一定风险,因此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做好统筹考虑,既要尊重公司自治,更要注重以有效司法手段破解公司治理僵局。本案中,江都法院拓宽办案思路,将因公司僵局引发的多起诉讼并案处理,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公司与股东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彻底化解公司内部矛盾,破解了公司僵局,使企业得以存续经营,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七:某建设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

破产和解、挽救企业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地方老牌建筑企业,成立于1997年。但近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被法院于2022年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因该建设公司在建筑市场上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且资质齐全,同时有在建工程,继续经营符合大多数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

【处理结果】

宝应法院在征求相关意见后,决定采用破产和解方式挽救企业。针对不同利益诉求的债权人,分类施策。对于情况相似的债权人,通过搭建平台,实现代表债权集体和解。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债权人,采取“一债一议”的方式,由管理人上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通过寻找各方利益诉求的契合点,尽可能画出利益同心圆,债务人与28名债权人均签订了和解协议。建设公司和解后,成功签订一个价值1.12亿元项目,并组织开工建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和解机制,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序清偿的同时,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灵活方式拯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宝应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畅通管理人、债权人等多方沟通渠道,并积极组织参与多轮磋商谈判,案件从裁定受理到通过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时仅5个多月,帮助该建设企业摆脱危困。

案例八:某新能源公司申请强制腾退土地案

【关键词】

跨省协同强制执行、兑现权益

【案情简介】

某新能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位于北京一处物流园,但该物流园的房屋被原租赁人占用,并以各种理由拒不腾退,导致该新能源公司对于园区升级计划被迫搁置。该新能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为保证司法拍卖实效,及时维护竞得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开区法院先后两次前往北京现场调查,鉴于物流园面积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腾退工作顺利开展,经开区法院向扬州中院申请协同执行。后经两地四家法院60余名干警联合行动,并由公安、消防、救护等力量协同保障,历时13个小时,顺利向新能源公司交付土地3.26万余平方米、厂房1.34万余平方米。

【典型意义】

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个环节。在涉企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更加注重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流通,助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本案中,扬州法院跨省执行,实现历史性突破,通过多级联动、多方联手、合力攻坚,及时清退低效用地,保障新能源公司拿地开工,有效盘活优质资源,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九:某设备公司申请强制腾让厂房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善意文明执行

【案情简介】

某机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长期厂房租赁协议,后因科技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案涉厂房被某设备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成功竞得。竞得厂房后,因机械公司和设备公司无法就后续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设备公司遂向法院提出强制腾让申请。

【处理结果】

高邮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在对案涉厂房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承租人机械公司在该厂址上申请了专项环评资质,一旦强制腾让,不仅会致使企业停产,工人面临失业,更会导致环评资质失效且难以再行申请,企业丧失在该行业发展的优势。经与扬州中院会商研判,主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联动,积极帮助该设备公司另寻与案涉厂房面积、区位相似的土地厂房资源,解决设备公司用房需求,同时促使机械公司和设备公司达成购买案涉厂房协议,由机械公司回购承租厂房。

【典型意义】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尤其是在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中,更需要秉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职工权益、帮助企业脱困的司法理念,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探索最优方案,坚决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本案中,法院主动作为,深入了解双方需求,联动多方力量,帮助机械公司化解生存危机,同时也维护了设备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案例十:某能源公司与某重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司法建议、企业规范管理

【案情简介】

某重工企业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被某能源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3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该重工企业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结合合同约定、违约行为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依法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处理结果】

广陵法院发现,案涉重工企业虽然在行业具有一定地位,业务量庞大,但近年来涉诉较多,饱受诉累。为帮助企业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广陵法院主动上门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堵点,从增强履约意识、把控履约时间节点、强化合同内容审查、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协作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该重工企业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对照建议内容组织开展排查堵漏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延伸审判职能,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广陵法院在涉企纠纷审理过程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既做好案件实质化解,又帮助企业找准症结所在,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助力企业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完善自身管理。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 | 扬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