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际商会商事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编者按 国际商会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拥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和成熟的解决规则体系。《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在此背景下,国际商会近年来在商事调解规则、冲突管理机制和纠纷解决实践方面的新发展值得关注。
国际商会是为规范国际商业活动而成立的国际组织,于1919年成立,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了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国际仲裁院,通过处理跨国、跨境、跨法域的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
经过100余年的变革与发展,国际商会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享有盛誉。近年来,国际商会平均每年处理1000余起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案件,当事人遍布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商会调解的调解员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和《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经过不断修订,形成了两套相辅相成的商事争议解决程序框架。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调解通过与仲裁、中立评估等方式的衔接配合,促进当事人达成符合切身利益的解决方案,充分体现了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性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商事调解规则的主要特点
自1976年国际商会设立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以来,调解因其程序的灵活性、非对抗性以及成本效益方面的优势,逐渐发展成为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在冲突的不同阶段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
2014年1月,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委员会在对《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2001)》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推出了新版的《调解规则》。《调解规则》主要特点如下:
1.调解启动的便捷性。根据《调解规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意,选择由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纠纷,无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包含国际商会调解条款。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可以在当事人未事先约定适用《调解规则》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将一方当事人的调解请求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要求后者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国际商会表明其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在取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将协助当事人选任调解员,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并为当事人做好调解的释明和指引工作。
2.程序衔接的灵活性。《调解规则》中的程序设计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调解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代理律师和调解员的专业背景以及纠纷的性质进行。调解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程序,也可以与协商谈判、调停、中立评估、专家评估意见、快速仲裁等其他方式相结合,作为国际商会多层次争议解决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可以在争议的早期引入不具有约束力的中立评估机制,协助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缩小案件认知差异,发现证据欠缺之处,并且将中立评估报告作为调解程序中协商谈判的起点。又如,在调解程序或者纠纷解决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向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申请专家评估,由他们协助分析和解决纠纷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对专家评估意见是否具有约束力进行约定,具有约束力的专家评估意见可以在后续纠纷解决程序中继续发挥作用。
3.纠纷解决成本的合理性。国际商会调解的费用主要由案件管理费用和调解员的费用两部分组成。为了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前或者之中使用调解,国际商会在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中均规定,当国际商会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由国际商会仲裁,此时当事人在调解案件中支付的案件管理费的一半可以用于折抵仲裁申请费;如果当事人在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请求后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作为支付仲裁申请费用的5000美元将计入调解的案件管理费。
商事调解的实践探索
2001年以来,国际商会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的数量稳步增长,其影响力不断扩大。2020年至2022年共受理114项调解请求,案件的平均争议金额约为1450万美元。这些争议涉及建筑与工程、金融、能源、电信等领域。在实践层面,国际商会近年来致力于扩大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凸显其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竞争力和优势特色。其中值得关注的创新举措有:
1.积极发布商事调解实务指引。国际商会近年来发布了《调解指南说明(2016)》《关于适用调解和仲裁解决“一带一路”纠纷的指引(2019)》《有效冲突管理指南(2023)》《关于促进国际仲裁中争议解决的报告(2023)》等一系列与商事调解相关的实务指引。这些文件帮助各类国际商事主体了解其在国际商会争议解决规则体系下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同时也引导仲裁员、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执业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争议解决规则。
2.打造以“商业驱动”为核心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国际商会深刻地洞察商事交易和商事纠纷的本质属性,鼓励各方当事人将包括调解在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视为商业工具而非法律救济手段;同时精准地把握商事主体对于维护长期合作关系、掌握决策控制权以及对成本效益的追求,引导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达成更具自治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的纠纷解决方案。
3.发挥调解在有效冲突管理机制中的价值作用。根据国际商会建立的有效冲突管理机制,商事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需求,在冲突的不同阶段综合运用不同的方式预防、管控和解决纠纷。统计数据显示,在当事人向国际商会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提出的调解请求中,有90%是基于当事人预先订立的争议解决协议。此类协议通常以双方合同中所包含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形式订立,约定双方应当根据《调解规则》,将因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提交国际商会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进行调解。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嵌入对“调解之窗”的约定。根据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在仲裁进行过程中为调解预留特定的时间窗口,同时中止或者暂停相关的仲裁程序,利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缓冲期,共同探讨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可以看到,调解方式在实践中以其灵活、开放的规则特性,不断跟进不同阶段各方当事人诉求的变化,最大限度地将商事主体聚焦的商业风险和解纷成本纳入可预测、可管理、可控制的范围内。
商事调解的发展趋势
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以解决跨境执行国际商事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提升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执行力。截至2023年11月17日,已有美国、英国、新加坡等5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开展和全球经济的复苏增添了动力,同时为国际商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2023年1月,为纪念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立100周年,国际商会发布《国际商会纠纷预防和解决宣言》,提出了国际商会未来指导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的十大原则。该宣言承诺将通过独立的程序设置和创新的服务,满足更多国际商事主体的市场需求,为复杂商事活动提供灵活实用的纠纷预防和解决工具;同时将继续引领纠纷预防和解决领域的制度变革,通过理论研究、实务培训、模拟法庭竞赛等方式,提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全球影响力,促进民众接近正义和法治的进步。
国际商会的商事调解机制顺应了当前日新月异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聚焦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最新实践,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灵活的调解方式和实用的争议解决规则体系。加强对国际商会商事调解规则、创新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商事调解国际规则及其价值理念的理解,推动复合型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体系的构建,打造商业驱动、调解先行的多层次有效冲突管理机制。
(本文系2023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商事调解的专门立法与制度创新”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FJ2023BF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