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执行性的规章制度,它是以执行法律或上级机构所发布的行政法规为目的而制定的,通常称为某法 (或某行政法规) 的实施规则。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撤销时,它也不复独立存在。②补充性的规章制度,以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为目的而制定,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情况不能事先预见,或不宜详细规定,为了切合时宜,则由国家行政机构或下级主管机构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制定补充性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例如1982年文化部颁发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第29条规定:“各省馆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③自主性的规章制度,凡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而实际活动中又需要加以明确的事项,只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可作出某些书面规定,报经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